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10%之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2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
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計算公司如下:
(一)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二)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以往年度已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分配之盈餘=再保留之盈餘。
(三)再保留之盈餘×10%=加徵之稅額。
(四)加徵之稅額應於再保留之盈餘項下減除。
(五)式中(已收資本額×1/2)一項,於生產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於策略性工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2。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時,先以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分配或彌補,不足時,再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沖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