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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申請加徵10%者嗣後不得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8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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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組織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之額度,如經選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嗣後年度發生虧損應不得申請退還以往年度所繳納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