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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之專利權取得之收入始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3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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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而取得之收入,須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並能提示證明文件者,始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36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其未經核准前依約自生產事業取得之收入,應不得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