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專門技術投資取得股本無所得可言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66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與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本案君係以其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與上揭法條規定「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或「售與生產事業」之情形有別,應不適用該條規定。至君既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之股本,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課稅問題。(編者註:依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核示自93年1月1日起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