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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股東以原股票換取存續公司股票徵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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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股票之每股淨值小於存續公司之股票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取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小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股東並未取得增發股票(份),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二、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轉增資配發之股票(份)股東於取得時,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股東取得後轉讓時,應按全部轉讓價格認係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稅暫停課徵期間,可免納所得稅。三、公司換發上述股票時,應掣發「換股比率證明」俾便股東於出售此項股票時計算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