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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投資重要科技事業其投資抵之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19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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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嗣後該事業又經行政院核定為重要科技事業,其投資抵減之適用疑義,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嗣後又經行政院核定為重要科技事業時,應分別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即:(一)核定重要科技事業之當次增資及以後增資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准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之1規定之獎勵。(二)當次增資之前,符合工礦業或事業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則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規定之獎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