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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投資重要科技事業其投資抵之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19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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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嗣後該事業又經行政院核定為重要科技事業,其投資抵減之適用疑義,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嗣後又經行政院核定為重要科技事業時,應分別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即:(一)核定重要科技事業之當次增資及以後增資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准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之1規定之獎勵。(二)當次增資之前,符合工礦業或事業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則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規定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