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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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3年度證明書之核發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43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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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3年度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核發,惟如該發行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公司如符合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規定,得由存續公司核發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