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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3年度證明書之核發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43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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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人繼續持有第3年度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核發,惟如該發行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公司如符合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規定,得由存續公司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