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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取得之記名股票收回註銷部分不適用本條例第20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1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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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是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取得之記名股票,如未繼續持有至第3年度終了,即因公司彌補虧損而減資;則收回註銷部分,自無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就原始認股之價款15%限度內,抵減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