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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普通股變為特別股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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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原始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票,經依公司股東會決議辦理變更為特別股,關於個人持有該股票期間之計算,應准自原始取得普通股時起算,於繼續持有之第3年度適用前引法條之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