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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條例所稱投資包括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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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獎勵投資條例第18條所指國外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之『投資』一詞,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包括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在內,但投資人之增加投資仍須依該兩條例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