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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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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獎勵投資條例第17條之2所稱「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一語,包括在其投資事業開始營業後從事市場調查之臨時性工作。二、上述條文所稱「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其調查工作之範圍,包括從事其投資事業之製造產品所需原料或零件之品質、供應能量及價格調查等臨時性工作在內。三、至國外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應由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