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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原生產設備已非全新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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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獎勵投資條例所稱生產事業,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並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而言。有限公司核非上開條例所稱生產事業,應不得享受同條例第6條之獎勵。台端如以現有之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免稅,則新公司創立時生產設備,因已由原有限公司使用顯非全新,核與該條例第9條規定不合,自不得享受免稅獎勵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