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78年度現金增資,其資金用於購置土地興建別墅大廈出售或將所購之部分土地出售,因與公司經營之業務無關,其股東因此項現金增資而取得之記名股票,不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規定之獎勵。說明:二、至其餘資金中,除轉投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16億7千8百99萬5千元部分,依本部(70)台財稅第34227號函規定,不得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規定之獎勵外,餘如經查明符合該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及原工礦業或事業創立或擴充獎勵標準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仍得於繼續持有之第3年度,按符合規定之金額占全部現金增資金額之比例適用上開條例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