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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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將合併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仍可適用獎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7701568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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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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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起屆滿
5
年後,將合併時換發予消滅公司股東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得免視同轉讓,繼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
13
條規定乙案,經核尚無不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