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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將合併換發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仍可適用獎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7701568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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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起屆滿5年後,將合併時換發予消滅公司股東之特別股復轉換為普通股,得免視同轉讓,繼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乙案,經核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