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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新債償還舊債後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新債者仍得適用緩課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8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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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事業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增置或更新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者,應由稽徵機關查明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資金,確係用於償還購置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後,准予適用有關緩課所得稅之規定。三、生產事業增置設備之貸款,於償還期限屆期時,因公司未有盈餘,乃另貸新款償還舊貸款,俟公司有盈餘時,再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新貸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所舉新債確係用於償還舊債者,准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有關緩課所得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