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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生產設備仍有剩餘資金仍可修正原計畫予以擴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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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生產設備,如於完成原擴充計畫後仍有剩餘資金,或未能完成原擴充計畫,而於原擴充計畫完工期限屆滿前,申請以同一未分配盈餘增資之資金移作另一擴充計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完工證明者,得視為修正原擴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