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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公司辦理減資時其緩課股票處理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55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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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本,含有現金資本及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適用緩課股東所得稅者,其於辦理減資時,股東所應減少之股份,原則上應比例收回。但其股東如自願放棄繼續享受緩課所得稅,選擇繳回適用緩課之股票,作為該項股票收回年度之收益申報納稅者,應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