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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緩課所得者於實現時列為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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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事業之員工,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以其紅利轉作該服務事業之增資,因而取得適用緩課所得稅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應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轉讓、贈與或死亡年度之所得稅。二、嗣後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發行增資記名股票時,除應於發行之記名股票上註明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文字外,並應加蓋『盈餘轉增資』或『紅利轉增資』之戳記,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