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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論股票轉讓地點均依轉讓立約日我國證交所收盤價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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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貴公司法人股東巴拿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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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公司,將取自貴公司發行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緩課股票,全部轉讓予巴拿馬商
13
投資公司承受,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一案,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貴公司係屬股票公開上市之公司,不論股票之轉讓地點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其轉讓價格應以有關轉讓契約立約日(或立約日前最近一日)之該股票在我國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由 貴公司於巴拿馬商
Í
Í
油公司辦理該項股票過戶時,依
20%
扣繳率代為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