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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而將股票過戶應作為合併年度收益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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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享受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獎勵之被投資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之記名股票,應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但於轉讓時應作轉讓年度收益課稅。前述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與另一公司合併而將其股票過戶給另一公司時,應視為轉讓已發生而作為另一公司合併年度之收益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