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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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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合併前股東原取得因公司增資新發行之記名股票,如屬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所發行者,於公司合併後換取存續公司之同一記名股票時,得免視同轉讓,仍准繼續享受緩課股東所得稅之獎勵;惟此項換取之緩課股票,仍須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