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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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3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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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如因承包國外工程或整廠輸出之工作需要,以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裝置於國外,本部同意於檢附政府派駐當地駐外機構之查驗證明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