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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資設備裝置國外取得證明仍可緩課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3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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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如因承包國外工程或整廠輸出之工作需要,以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裝置於國外,本部同意於檢附政府派駐當地駐外機構之查驗證明後,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