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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瓦斯計量表分裝於用戶非生產設備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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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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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之瓦斯計量表係分裝於用戶,作計量收費之用,應比照電表及水表,不宜視為生產設備。是以該項增資擴充之瓦斯表,即與獎勵投資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自不得適用該條緩課股東當年度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