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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設備屬生產設備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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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供生產過程使用之交通及運輸設備,核屬同條所稱之『供生產用之交通及運輸設備』。在增購供工廠員工上下班之交通及運輸設備,則非屬上述所稱之『供生產用之交通及運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