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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購置土地不得緩課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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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利用未分配盈餘購置土地者,核非屬同條所稱『生產、提供勞務或研究發展用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應不得適用同條之規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