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得就經核定之投資抵減全額抵繳;又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依法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就各項抵減分別計算其當年度得抵減之金額。說明: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預估暫繳或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暫繳申報時,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三、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0條、第20條之1、第20條之2及第34條之1等條文規定,分別得就購置機器設備、認購政府指定重要科技事業或創業科技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或從事研究發展等投資行為享有不同條件之投資抵減獎勵,惟各條文均分別訂有「每一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之但書規定。因此在同一年度如同時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分別計算其得抵減之數額,至各項投資抵減之總額,不受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