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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經核定投資抵減之金額如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不足抵減應在以後規定年度中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5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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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經核定享受投資抵減之金額,如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應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0條規定,在以後4年度(修正獎勵投資條例規定為5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不因在此期間享有免稅待遇而得延長抵減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