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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專案核准合併之機器設備移轉者不視為轉售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48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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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之規定,申請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該被合併消滅公司之機器設備,若享有投資抵減且業已抵繳所得稅,應不視為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2項所稱之轉售行為,無需補繳其已抵繳之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