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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自代理商之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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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械業者,因推銷能力及週轉資金等問題,普遍存有代理商制度。為鼓勵國內機械業發展,並符合事實需要,生產事業雖向其代理商採購,但附有國內製造廠商製證明文件者,仍得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