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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自代理商之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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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內機械業者,因推銷能力及週轉資金等問題,普遍存有代理商制度。為鼓勵國內機械業發展,並符合事實需要,生產事業雖向其代理商採購,但附有國內製造廠商製證明文件者,仍得適用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