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機器設備出租不合投資抵減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1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生產事業將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出租而安裝在他人工廠,核與獎勵投資條例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不合,應不准適用投資抵減;如已抵減者,應予追補已抵繳之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