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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機器設備出租不合投資抵減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1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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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將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出租而安裝在他人工廠,核與獎勵投資條例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不合,應不准適用投資抵減;如已抵減者,應予追補已抵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