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8:2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整套機器設備分批交貨者可於全部交貨後整批申請核發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投資購置全新機器設備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交貨之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貴部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為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如生產事業購置整套機器設備並分批交貨者,為簡化作業及配合實際需要,本部同意於全部交貨後1個月內整批申請核發證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