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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整套機器設備分批交貨者可於全部交貨後整批申請核發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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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投資購置全新機器設備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交貨之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貴部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為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如生產事業購置整套機器設備並分批交貨者,為簡化作業及配合實際需要,本部同意於全部交貨後1個月內整批申請核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