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ÍÍ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安裝在他人工廠,核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一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不合,應不准其適用投資抵減。三、ÍÍ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置油壓自動後幫機,經核定符合『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於辦理7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抵減其暫繳稅額,嗣後該機器設備因品質不良而退貨,依照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該公司應向貴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應自抵繳稅款之次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就其抵減之稅款,依當地銀行通行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