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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安裝費用得俟試車後持證補提抵減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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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如尚未完成安裝試車者,可就其已取得原始憑證之成本及其他費用先行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安裝試車費用則俟完成安裝試車後,再持有關憑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當年度可抵減而未抵減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