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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於獎勵標準之受讓人如仍符規定者亦可享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72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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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汽車運輸業於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核准免稅期間,將部分免稅之車輛設備轉讓與其他運輸業,該受讓者如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獎勵類目及標準者,依第9條第2項之規定,得就該項設備原核准免稅未屆滿期間繼續享受免稅獎勵,惟出讓者如所剩餘車輛數量未達「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所規定之標準時,自出讓之日起不得享受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