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產品專用模具交予外包廠商代工使用後收回者亦受獎勵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479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生產事業因委託加工特定產品之需要,而將購置之模具交予外包廠商使用,並簽訂契約規定代工廠商不得使用該模具為其他廠商代工,於完工後即予收回者,該模具准予列入生產設備清單,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及第13條規定之獎勵。說明:二、生產事業所購置之模具,既准經濟部函以其具有損耗性、時效性及指定用途等特性,生產事業購置後,如因委託加工特定產品之需要而將該模具交由外包廠商使用,並簽訂契約規定代工廠商不得使用該模具為其他廠商代工,並於完工後即予收回者,則此模具即與一般機器設備購置後即交由其他廠商使用之情形不同,此一模具准予列入本事業之生產設備清單,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及第13條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緩課股票股利所得稅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