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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外投資在設備作業前經投審會核准者准享4年免或加速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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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獎勵,應在擴展之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前辦妥增資變更登記或向主管機關提出增資變更登記者,始得申請享受獎勵待遇,為財政部台財稅第31613號函釋在案;惟僑外投資生產事業(包括加工出口區之僑外投資生產事業)在增資擴展設備開始作業以前,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有案者,應視同符合上開函釋規定准予申請享受獎勵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