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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購置或租借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應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7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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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經核准獎勵免稅之生產事業,於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租借生產設備,該項生產設備如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生產事業應取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否則應依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21條規定辦理。二、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上項證明時,生產事業應將該項另行購置或租借之生產設備列單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查核,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項設備清單逐一查核,分別按可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及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予以查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