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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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獲准免徵營所稅者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842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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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核釋生產事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獲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79年度起有關折舊之提列疑義。說明:二、生產事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獲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7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自79年度起折舊之提列,得按修正前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繼續提列折舊,至折足為止;其在79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仍請依本部80/08/13台財稅第800253837號函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