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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獲准免徵營所稅者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842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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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生產事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獲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79年度起有關折舊之提列疑義。說明:二、生產事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獲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7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自79年度起折舊之提列,得按修正前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繼續提列折舊,至折足為止;其在79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仍請依本部80/08/13台財稅第800253837號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