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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加速折舊獎勵如虧損者提列折舊方法與盈虧互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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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當年度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如低於應提折舊金額時,當年度得僅就其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提列折舊,如該項純益額為零或虧損時,則可不提,其應提未提部分得於以後年度補提。經核准採用加速折舊獎勵之營利事業如有前3年核定虧損者,可先在當年度未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後,再就其餘額,依前述部函原則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