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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折舊期間大修費用列資本支出者列入原設備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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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申請函釋享受加速折舊之機器設備,有關安裝費及改良費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說明:二、查生產事業申請加速折舊機器設備之金額,係根據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金額為準,貴公司部分機器設備自行安裝未能取得合法憑證,經事業主管機關剔除自未便准予認列。至於在折舊期間之改良大修等費用,如經取得合法憑證,並依規定須轉列資本支出者,可併入原設備成本,在加速折舊耐用年數之剩餘期間內提列折舊;但應於年終辦理當年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詳細列報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