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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折舊期間因虧損未提列折舊應以其帳面價值辦理資產重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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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選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獎勵者,其於加速折舊期間,因虧損而依本部台財稅第34006號函釋規定未提列折舊時,應以該未提列折舊之帳面價值為準,辦理資產重估價。又重估完成後各年度之折舊金額,應以該重估價值作為加速折舊之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