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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原免稅機器製新產品或原資金增購設備得併同獎勵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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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利用原奉准免稅之生產設備產製新產品,或於奉准免稅後利用原投資資金購置增加產量之重要生產設備參加生產,申請併同原核准免稅案,核定免稅期間內享受免稅待遇,應准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之規定辦理。